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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18    点击量: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大学生接触实际,增进才干,培养能力,锻炼自立意识,适应社会需要的重要途径。它有利于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艰苦奋斗的思想,同时也有利于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支持和引导勤工助学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劳动借以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道德修养水平、社会责任感,并能够取得一定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保护学生从诚实劳动和服务中获得收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校团委、财经处、人事处、审计室人员组成。学生处下设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校团委学生会下设勤工助学部,为勤工助学工作的办事机构。

学生处负责:校内各部门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校团委和学生会负责:校园内经营场所、社会营销和家教等岗位。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校团委学生会专人负责,协调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各系以学生工作副主任为核心的辅导员队伍负责本系勤工助学指导工作,协调本系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校内各部门所需的勤工助学岗位,先由本部门向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理由,填写《勤工助学用工部门岗位申请表》。申请经批准后设立岗位。

 

第七条  固定岗位需在开学一周内向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三天向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提出设置申请。未经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校内用工部门自行支付劳动报酬。各部门自行设置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送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工作时间少,校内用工部门可以申请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但勤工助学办公室只按照一个岗位报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九条 校内各部门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由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发布,由用工部门负责招聘,培训试用合格后录用。校园内经营场所、社会营销和家教岗位由勤工助学部发布。

第十条 校内各部门的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由用工部门按照岗位要求招聘学生。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勤工助学学生岗位申请表》,经所在系审核,报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用工部门才能安排上岗。

第十一条校园内经营场所、社会营销和家教岗位,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勤工助学学生岗位申请表》。经所在系审核,报勤工助学部审批同意后,须签订用工方、申请人、学校三方协议后上岗。

 

第四章 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在上岗前要接受用工部门的上岗培训,明确岗位要求和职责及注意事项。在工作期间用工部门负责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用工部门的工作制度,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如有不符,用工部门可中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如另换他人须报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批准。

 

第十四条 一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进行。即以勤工助学为辅,促进学习为主;以经济补偿为辅,增长才干为主。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如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了学习,用工部门和学生本人均可向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提出调整或中止其勤工助学活动的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的勤工助学活动确保不影响学校的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个人、团体和用工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组织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在外打工,否则出现的法律纠纷和人身财产伤害由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在校学生禁止参加传销、直销等任何种类的非法商业活动。不得冒用学校和集体的名义对外进行各类经济活动,一经发现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或刑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部门必须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任何用工部门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各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部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学生参与的工作。

 

第五章 勤工助学报酬

 

第十九条 校内各部门安排的临时岗位实行计时付酬,每小时不高于8元。不宜采用计时付酬的固定岗位根据实际情况按月付酬,每个月不高于260元。

 

第二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报酬每月发放一次,由用工部门依据考勤和劳动表现填写一式两份《月学生费用发放表》报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经审批后到学校财经处领取酬金,领取时《月学生费用发放表》须有本人签名,分别由学生处和财经处存档。

 

第六章 勤工助学经费

 

第二十一条 以国家拨给的勤工助学基金和学校内按规定划拨的勤工助学经费,作为保障勤工助学活动正常开展的专项基金。学生处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负责全校的勤工助学经费专款使用,财经处负责专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条件开展勤工助学的部门,经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同意后,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吸收一定数量的大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从本部门自身费用和勤工助学基金中按标准共同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基金用于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勤工助学基地的建设和勤工助学活动所需设备的投入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勤工助学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只针对校内各部门勤工助学的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校园内经营场所、社会营销和家教类岗位按照校团委学生会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生处,于201211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