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奖学金管理与评审办法
东秦校字〔2010〕41号
为规范我校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和评审工作,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他们充分发挥特长和创造才能,培养与造就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和东北大学总校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学生奖学金的管理与监督机构
一、为了合理、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奖学金,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奖学金评定工作,学校成立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1、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在各系下设评审小组。主任、副主任分别由校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党委办公室、团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财经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德育部、体育部、图书馆、各系负责人以及部分任课教师担任委员。
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处理全校奖学金管理与评审的日常工作,完成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各系主任分别担任系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组员包括系副主任、责任心强的部分任课教师和辅导员。
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系评审小组负责推荐和评审工作的具体操作,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严格把关审批(审定)获奖者名单。
2、学生奖学金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党委书记、纪检书记和主管科研的副校长担任,委员原则上由纪检部门的负责人和各系学生主任担任。
学生奖学金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监察审计室,监察审计室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全校奖学金的监督工作,负责全校学生有关奖学金的咨询和反馈意见工作,完成学生奖学金监督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
1、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定校内各类奖学金的设立。
2、管理和使用全校性各项奖学金的资金(不包括企业直接面向学生的奖学金,以下同)。
3、全校性各类奖学金设立统一独立帐号,专款专用。
4、开辟奖学金资金来源。
5、评定、审查、审批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三、学生奖学金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校内各类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
2、会同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全校性奖学金的评定政策,并监督执行情况。
四、有关奖学金管理与评审的其他规定
1、学校欢迎社会各界资助设立奖学金,鼓励各系、各部门积极筹集学生奖学金。奖学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得以损毁学校的声誉、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和超越工作权限不负责任的承诺为设立条件。
2、对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经核实后校长可直接授予奖学金。
3、所有奖学金获得者均发放荣誉证书,证书由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
4、所有获奖(包括企业直接面向学生的奖学金)学生的名单、种类、等级送档案室归档。
第二部分 学生奖学金的种类、等级和金额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国家设立,奖励对象是全日制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国家设立,奖励资助对象是全日制本科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奖励资助标准为5000元/人/年。
二、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由学校设立,旨在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分为四个等级。
1、特等奖:2000元/人/次
2、一等奖:1000元/人/次
3、二等奖:500元/人/次
4、三等奖:300元/人/次
连续两次获得特等奖学金者于当年年末授予“校优秀学生”称号,连续两次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者于当年年末授予“校三好学生”称号。
三、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资设立,例如我校现有的东软、东北大学教育基金会、罗克韦尔奖学金、宋炳方奖学金等。各种专项奖学金的比例、等级和金额按照捐资者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四、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由学校设立,每年评选一次,旨在奖励某一方面有特殊才华或特殊贡献的学生。单项奖学金100元/人/次。
五、科技实践与创新奖学金
科技实践与创新奖学金由学校设立,每年评选一次,旨在倡导创新和实践,奖励在发明创造、科技实践、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已获得由赛事主办方颁发奖金的学生除外。奖金额如下:
1、各级科技竞赛
国家级:特、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省 级:特等奖1500元,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700元,三等奖500元
市 级:特等奖700元,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100元
2、发明创造及发表学术论文
在本专业创造新成果并通过市级以上鉴定者、在核心期刊正式发表论文者、获得专利者、在国家级及以上学术会议论文入选者,奖励200元。
同一作品两次获奖按高项奖励。
六、校长特别奖
校长特别奖由学校设立,每年评选1次,旨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弘扬无私奉献、见义勇为精神。
第三部分 学生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条件
一、各类学生奖学金申请和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身体健康,体育综合成绩合格(对于身体残疾的优秀学生,可以单独考虑)。其中,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不合格者,综合评估成绩适当扣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1、本学期未能正常注册者;
2、违反校纪受处分未满一年者;
3、一年内考试有旷考和违纪、作弊行为者;
4、本学期无故旷课超过3次,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事假超过8次者;
5、本学期考试出现不及格者;
6、思想品德评估成绩在B档以下者;
7、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者;
8、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造成较坏影响者。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审批条件
1、国家奖学金
奖励名额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由学校按各系可参评学生人数进行分配。审批通过的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年度内两学期综合成绩排名均在专业前10%。
综合评估成绩=学习平均成绩(上一学期)×65%+行为积分测评成绩(上一学期)×35%
①学习成绩的计算方法(以下同)
学习平均成绩=∑成绩/考试科数,凡因各种原因缓考者,按缓考成绩计算;重考者,按第一次考试计算;考试课不及格者,按0分计算。
只计算考试课和考查课的成绩(课程设计不在计算内)。考查课成绩计算标准: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0分。
②行为积分测评成绩按《大学生行为积分测评细则》计算(以下同)。
(2)年度内两学期学习成绩排名均不低于专业25%;
(3)前两学期获得2次二等及以上或一次一等、一次三等校综合奖学金。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学习成绩优秀者。
评定时,按参评学生两学期综合平均成绩排序后取优。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资助名额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由学校按各系可参评学生人数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审批通过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学校认定为贫困学生;
(2)年度内两学期综合成绩排名均在专业前30%;
(3)年度内两学期学习成绩排名均不低于专业40%;
评定时,按参评学生两学期学习平均成绩排序后取优。
三、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和审批条件
一、二、三等奖授奖率分别不大于参评人数的1.5%、3%、21.5%。
特等奖从一等奖中产生,空出的一等奖不再递补。各专业若一等奖未达到1.5%的比例,可适当增加三等奖获奖人数,但原则上一、三等奖总比例不能超过23%。
1、综合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综合评估成绩为基本依据。
综合评估成绩=学习平均成绩(上一学期)×65%+行为积分测评成绩(上一学期)×35%
2、审批通过的综合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特等奖:行为积分60分以上;学习成绩平均在95分以上;专业学习成绩排名第一;专业综合评估成绩排名第一。
一等奖:学习平均成绩在该年级该专业排名前5%,且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行为积分在50分以上。
二等奖:学习平均成绩在该年级该专业排名前20%。
三等奖:学习平均成绩在该年级该专业排名前40%。
四、专项奖学金的申请和审定条件
各种专项奖学金的申请和审定条件按照捐资者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五、单项奖学金的申请和审定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单项奖学金。
1、责任心强,踏实肯干,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严于律已,勇于创新,本职工作绩效突出,对学校发展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或工作)的负责人。
2、全国大学生四级、六级外语考试成绩在639分(含639分)以上者,外语系学生专业四级、专业八级考试成绩在90分(含90分)以上者。
3、在省级及以上语言类竞赛(辩论、演讲、阅读、基本功大赛等)中获二等奖及以上者。
4、在省级及以上文艺汇演、体育比赛中获前两名者。
5、在省级及以上大学生数学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者。
单项奖学金的申请者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学期内学习平均成绩应在专业排名前70%且思想品德评估成绩应在专业排名前30%。
六、科技实践与创新奖学金的申请和审定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科技实践与创新奖学金。
1、参加省级、国家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科技发明,获特一、二、三等奖者。
2、在本专业创造出新成果,通过市级及以上鉴定者。
3、在核心期刊正式发表论文者。
4、获得专利者。
七、校长特别奖申请和评定条件
1、见义勇为,即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侵害时,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
2、无私奉献,即思想进步、乐于助人、脚踏实地、刻苦学习,热心志愿服务,积极奉献爱心,多次参加志愿活动,得到了服务地群众的高度称赞,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以上各类奖学金中,学年内综合奖学金与专项奖学金及国家各类奖学金不能兼评;学年内单项奖学金和科技实践与创新奖学金不能兼评。无论是面向全校设立,还是面向某个系或专业设立的专项奖学金,遇以上情况均一律对待。
第四部分 学生奖学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各类奖学金在各系的比例、名额。
二、学生本人申请,各系评定或初审,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或审定。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评审小组提交申请,各系根据学生的综合评估成绩、家庭困难情况等进行初审,报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2、综合奖学金是由各系评审小组评定,报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3、专项奖学金是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评审小组提交申请,系评审小组评定,报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综合专业学生情况审批。
4、单项奖学金是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请,评审小组汇总所有证明材料初审后报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综合全校学生情况审定。
5、科技实践与创新奖学金是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请,评审小组汇总所有证明材料后报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与专家组在全校范围内审定。
6、校长特别奖是由评审小组了解和汇总情况后报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三、各系评定或初审通过名单和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或审定的名单要分别报送学生奖学金监督委员会,并在全系、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三天内有异议的学生可以直接反映到学生奖学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信息报送学校学生奖学金监督委员会主任,认可后通知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要在三日内对举报或异议在全校范围内做出答复,对于在奖学金评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党内和行政处分。
第五部分 奖学金的颁发
一、每年3月和9月分两次进行学生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具体时间由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安排。
二、奖学金分两次发放,分别在每年的4月和10月进行,由学校财务部门发放,各系统一领取。
三、奖学金获得者的事迹材料将存入学生个人档案,获奖学生和主要事迹由校系两级视情况通过一定方式公布和宣传。
四、获奖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或国家法律,学校有权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六部分 公布和解释
一、本办法适用于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在校本科生。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秦皇岛分院和网络分院可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公布后实施,解释权归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奖学金管理与评审办法》(东秦校字〔2006〕18号)、《学生奖学金管理与评审补充办法》(东秦校字〔2007〕41号)、《大学生行为积分测评细则》(东秦校字〔2007〕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