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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2018-03-18 16:51   审核人: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和目的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健全育人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

持学校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学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违纪行为的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的权利义务相一致

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的义务。

第四条 实施准则

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并依职权实施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严格遵守“违纪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处分合理、

程序正当”的准则。

第五条 基本原则

纪律处分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在教育,努力创造良好的学生成长环境。

纪律处分坚持公开原则,有关纪律处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必须公开,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对违纪学生应当公开,处分结果应当向全校师生公开。

纪律处分坚持公正原则,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结果,应当与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影响程度相当,在规定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学生享有特权。

第六条 学生的救济权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申辩和申诉权。

第七条 纪律处分与法律责任

因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或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在承担纪律处分责任的同时,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违纪处分是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内部惩戒行为。学生的违纪行为触犯法律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因学校的纪律处分而免除学生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也不因学生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而不予纪律处分。违纪行为构成犯罪或应受其他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学校应当依法移送,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前、后实施纪律处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种类

纪律处分依轻重依次包括下列五种: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九条 共同违纪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作用、情节、危害后果分别予以处分。结伙或有组织的共同违纪的,对组织、策划、领导者及其首要分子,按照共同违纪的全部危害后果判定责任予以处分,但本规定其他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从轻、减轻和不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纪律处分: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2、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报告,并如实承认违纪事实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违纪的。

4、配合学校查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从轻、减轻纪律处分的情形。

违纪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纪律处分,但学校有权予以批评教育。

第十一条 从重、加重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纪律处分:

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报复陷害的;

2、违纪后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

3、违纪后恶意串通,向学校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 的;

4、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5、首次受纪律处分后,再次出现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6、其他从重纪律处分的情形。

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应当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本规定其他条款规定有从重、加重处分的,并按各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留校察看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的察看期限为六个月。受留校察看

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能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怠于改正的,学校有权决定延长察看期限。每次延长察看的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为六个月)。

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有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学校可以视情节决定延长查看期限。

学生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十三条 开除学籍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

学校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危害后果及悔过表现给予下列处分:

1、有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的,视情节、危害的轻重及悔过表现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极为恶劣、危害后果极为严重或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组织、主办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观点的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活动,视其情节、危害的轻重及主观过错程度、悔过表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情节极为恶劣、危害后果极为严重、影响极坏或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学校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情节极为恶劣或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极为恶劣或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及悔过表现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对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开除学籍以下处分;

6、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组织者或骨干、积极参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恶意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或在学校未依法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组织者或骨干、积极参加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即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或成立非法组织的,对组织者、骨干或积极参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极为恶劣影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0、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首要分子(含幕后操纵者),视其危害后果和悔过表现,给予记过以上、开除学籍以下处分;其他参与者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打架或聚众斗殴

有打架或聚众斗殴行为(至少一伙为两人以上)的,根据其情节、危害后果及参与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根据危害后果的处分:

1、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参与者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

处分;

2、造成他人轻微伤或财产损失的,给予参与者记过以上、开除学籍以下处分;

3、造成他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给予参与者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者是指以其直接行为参加了打架或聚众斗殴,以及虽未直接参加,但组织、策

划、领导、指使了打架或聚众斗殴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节的,按照上款规定的处分幅度从重处分:

1、聚众斗殴的策划、组织、领导者以及骨干分子、积极参加者,按照其团伙造成

的全部损害后果,在上款规定幅度内从重处分;

2、持械(刀具、枪支、及其他足以致人伤害的器具)打架或聚众斗殴的;

3、先行挑起事端者;

4、招引本校以外的人员参与打架或聚众斗殴的;

5、打架或聚众斗殴停止后,又事后报复的,或采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

6、造成社会秩序、学校秩序混乱,或有其他恶劣影响的;

7、参与打架或聚众斗殴后,在学校处理时隐瞒事实、作伪证,或有其他阻碍学校

调查情形的;

8、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同伙、知情者、检举人、证人,或同伙间相互串通对抗学 校调查的;

9、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三)下列行为视为打架或聚众斗殴的协从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虽未直接参与打架或聚众斗殴,但其行为上有主观过错,并导致打架或聚众斗

殴发生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长了打架、聚众斗殴事态扩大的,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留校查看以下处分;

3、勾引、挑逗、唆使他人打架或聚众斗殴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以“劝架”为名,实为偏袒一方,使打架、聚众斗殴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以上 、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5、打架或聚众斗殴的目击者、知情者在学校调查时故意作伪证的,给予警告以上、 记过以下处分;

6、故意为打架或聚众斗殴提供器械、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但提 供刀具、枪支、铁棍及其他足以致命的凶器的,给予记过以上、开除学籍以下处分。

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或肆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和危害程度,按照本规定十五条(一)款的规定从重处分。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强行带离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寻衅滋事的,可以按照本规定十五条(一)款的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 盗窃

盗窃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如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的,按照其盗窃数额、次数、手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初次盗窃且盗窃数额3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初次盗窃且作案数额超过300元、不满600元的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初次盗窃且作案数额超过600元、不满1000元的,或多次(两次及两次以上)盗窃 累计数额不满800元的,或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盗窃的,给予留校 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初次盗窃且作案数额超过1000元,多次盗窃累计数额超过800元的,因偷窃受到纪 律处分后在校期间又再次盗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盗物品的计价标准和组织者、协从者的处分原则

1、自行车不论新旧按照400元计算;

2、结伙盗窃的,每位参与者按照团伙盗窃的全部数额认定数额,其中策划、组织、

领导者,按照上款规定的幅度从重处分;

3、故意为盗窃者提供信息、钥匙模、作案工具或有其他为作案者提供条件的,视情 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冒领他人存款、汇款或邮件,以盗窃论,按照实际冒领款、物的数额或价值认定数额;有冒领行为但未获取款、物的,按照盗窃数额不满300元的幅度予以处分;

5、盗窃的物品,应当按照该物品的购买价格计价;无法证明购买价格的,按照通常市场价格计价;无法确定市场价格或学校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评估机构估价,估价费用由盗窃者承担;

6、捡拾他人有价证、卡、券后消费使用的,以盗窃论,按照实际消费使用的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7、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以盗窃论,按照应缴费值认定数额,但处分不低于记过处分;

8、未经机主允许盗打电话的,给予警告处分,但盗打话费超过100元的,按照实际话费数额依盗窃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三)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骗取、敲诈勒索、抢夺、抢劫

骗取公私财物的,按照数额、次数,依照本规定十七条的规定标准予以处分。

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的,按照数额、次数,依照本规定十七条的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但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2、多次以上损坏公私财物的;

3、造成社会秩序、学校秩序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严重影响物品所有人工作、学习、生活或严重精神伤害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条 买赃、窝赃、销赃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售的,给予记过以上、开除学籍以下处分。

第二十一条 非法经商、传销、倒卖学校科技成果

未经工商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商的,视其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给

予警告以上、留校查看以下处分。

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非法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权利人及学校同意,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开除学籍以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打麻将及赌博

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在校内或实习地非赌博性打麻将,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校内外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为他人校内或实习地打麻将、校内外赌博或变相赌博提供场所或工具、放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上述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为首者、提倡者,应当从重或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损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

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酗酒闹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又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应条款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4、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它手段窥窃他人隐私,偷窃他人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或宣扬获知的他人隐私给他人精神造成严重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极为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有滋扰、猥亵异性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破坏草坪,花卉、树木,不听劝阻或损坏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8、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9、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0、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馆内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淫秽及涉毒违法行为

乱写、乱画,收听、看阅、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吸毒、贩毒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看阅淫秽书刊、画报,收看或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相、录音,光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其他影响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2、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或者未有正当理由擅自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开除学籍以下处分;

5、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未经请假,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2天以上不足4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4天以上不足两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两周以上的,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8、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工人师傅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事故的或其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开除学籍以下处分。

9、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0、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考试作弊及篡改成绩、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考试(含考查、测验)中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如下处分:

1、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按《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关于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的规定》处理;集体作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的,加重一级处分;

2、替考作弊的替考者和被替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试题,未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私自篡改原始考试成绩单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行为

1、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故意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因上述行为及其他违章用火、用电等行为引起火灾等重大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根据情节、数量及物品危险程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因此造成爆炸、腐蚀等重大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开除学籍以下处分。

第三十条 利用网络的违纪行为

有下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

2、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

3、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需保密的信息;

4、其他利用网络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处分权限

(一)一般权限

校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分院是纪律处分的决定工作机构。

学生所在系是纪律处分的调查工作机构,并可以就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提出意见,就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提出建议,负责文书的送达。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校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分院作出决定前,应当经过主管校长及校长共同批准。其中因政治问题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还须报经省委高校工委同意、报经省教育厅批准。

所有纪律处分应由校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分院备案;在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后,由校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负责另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特殊情况

1、对在全校范围内有影响的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院、系的学生处分,由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分院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2、学生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纪律需给予处分的,可由“校园管理服务中心”或“学生公寓办公室”负责违纪处分的调查、送达,就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提出意见,就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提出建议。。

3、经学校特别授权的部门,按照授权权限可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以下的纪律处分。处理结果报送校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分院备案。

第三十二条 立案及调查

(一)立案

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应当由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分院或“学校特别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决定工作机构”)予以立案。立案一般应在发现违纪行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调查

立案后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实际情况,可能处分的种类,由“决定工作机构”同学生所在系、“校园管理服务中心”、或“学生公寓办公室”协商确定调查负责人员,并立即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一般为违纪学生所在系、院教师,“决定工作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协商或直接指定其他部门、院系教师或有关学生参与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教师。

(三)调查终结

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当书面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人员书写《调查终结报告》前,应当充分听取学生所在系、“校园管理服务中心”或“学生公寓办公室”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处分意见和建议记入《调查终结报告》中。

调查人员应及时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调查的证据材料一并交“决定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处分前审查

(一)初步审查

“决定工作机构”接到《调查终结报告》后,由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进行全面审查,并及时作出拟处分决定。在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前,还应当按照批准权限报请批准。

(二)告知及申辩

“决定工作机构”作出拟处分决定后,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向拟被处分学生送达《处分告知单》,将调查的事实、拟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告知学生,并告知学生有申辩权和申辩的期限。

学生在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的,审查人员应认真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辩。

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记,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学生放弃申辩权。

在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辩的,视为学生放弃申辩权。

违纪学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申辩。

(三)对申辩的复核

受处分学生提出申辩意见的,审查人员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认真复核。复核结果认为事实不清的,应当退回原调查人员继续补充调查;认为拟处分决定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或不合理的,应当予以改变;认为调查程序不适当的,应当退回原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补正有关手续、材料。

(四)审查终结

受处分学生未提出申辩,或提出申辩后复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应当按照审查结果书面写出《审查终结报告》报送有关人员批准。《审查终结报告》除写明违纪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外,还应当明确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

“决定工作机构”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处分决定。由学校统一出具《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受处分学生,并向有关部门送交公示。

《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学生有权申诉的权利、申诉受理机构及申诉期限。

第三十五条 申诉、复查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对学校申诉复查结论容有异议的,还可以在接到《申诉复查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也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省教育厅申诉。

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组织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将《申述复查结论通知书》送达给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学校教务处是学校“受理申诉工作机构”。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送达

对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将《处分告知单》、《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申诉复查结论通知书》等文件送达给受处分学生。

“决定工作机构”或“申诉受理机构”可以自行或委托受处分学生所在系、院送达,送达人员应当填写《送达回证》,并由受领人签名。送达包括下列方式:

1、直接送达,将文件送达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成年直系亲属到学校的,可将文件送达给成年直系亲属并由其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

2、留置送达,受处分学生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送交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并邀请两名同系学生干部在场见证签名,即视为已送达。送达受处分学生的成年直系亲属的,不得使用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受处分学生不在学校、其家庭所在地非学校所在地、且其成年直系亲属未到学校的,可以以该学生在学校备留的家庭地址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且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在校报上发布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制裁的处理原则

1、因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学校可以根据情节、危害后果、悔过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过失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单独处以附加刑或

免予刑事处分的;

(2)故意犯罪被免予刑事处分的;

2、因违法行为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因违法行为被公安等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悔过表现给予记过以上、开除学籍以下处分;被处以警告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悔过表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本规定所规定的违纪行为处分尺度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的相应内容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的保底条款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补充规定;学校在实施本规定中认为部分条款确有修改必要时,可制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是本规定的组成部分。

在处理违纪行为时,没有相应条款列举该项违纪行为及其处分尺度,也没有相应补充规定予以依照时,应当选择与该违纪行为最相近似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尺度予以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术语解释

本规定所称的“从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尺度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分种类;“减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尺度以下选择处分种类,直至不予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尺度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分种类;“加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尺度以上选择处分种类,直至开除学籍。

本规定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及本数。

第四十条 处分归档

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学生所在系填写《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并由学生所在系、决定工作机构、申述受理工作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整理、汇总下列材料上报学校,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1、立案材料;

2、证据材料;

3、《调查终结报告》;

4、《处分告知单》;

5、学生申辩材料及复核材料;

6、《审查终结报告》;

7、《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

8、申诉材料及申诉复查材料;

9、《申诉复查结论通知书》;

10、《送达回证》;

11、与违纪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学校特殊授权的部门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时,由该部门负责填报、整理。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处分材料当中的《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申诉复查结论通知书》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参照执行

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学生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行政处分条例》同时废止。其它已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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